劳务派遣工保护更有力比例控制同步配套实施
万众瞩目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日前终于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本次修法有哪些亮点?如何理解和执行?针对这一热点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请他为广大劳动者一一解读。
刘克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法学会副会长,从事司法、立法工作30年,对我国物权法等诸多法律法规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探索总结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江苏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去年获江苏省首届十大法治人物提名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有力!”刘克希认为,本次修法有四个亮点,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细化“同工同酬”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高门槛、加大处罚,保护劳动者更有力
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此次修改提高了劳务派遣的门槛,规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等也提出了要求。刘克希认为,这非常有必要,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并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经营也会相对规范,在劳动者权益受侵时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还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这个规定很好,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充分!”刘克希说,在以往的立法中,通常按违法所得来进行处罚,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查证违法所得很困难,有些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少但影响很大,处罚却很轻。
明晰“三性”、“同工同酬”,可操作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