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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务派遣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派遣期限;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岗位;

  (七)用工单位;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九)劳动报酬;

  (十)社会保险;

  (十一)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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