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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我省制定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申请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应根据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意见规定,由所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按照贵州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理权限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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